汽车三包责任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即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主要是因为三包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源于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所以销售者是三包责任的法定承担者。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一般是指承担三包责任范围内的修车、...
“不到经销商保养就不能享受三包”,这种将三包责任与保养强行绑定的“霸王条款”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汽车三包规定中并没有要求消费者必须到经销商对车辆进行保养,如消费者按照汽车厂家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对车辆进行保养,即可依法享受三包权益,...
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三包维修时间,但对于在救援地对车辆质量问题维修所占用的时间应计入三包维修时间,修理者应当按一次修理来处理,并向消费者提供修理记录。 法规中对于修理记录未作要求的项目,修理者可...
如果易损件的维修发生在其质保期内,则应该计入累计时间和修理次数。 ...
不一定,这要看记录中的修理项目是否与质量问题有关。 ...
对于无质量问题的预防性维修、软件升级、召回是不计入累计修理时间和修理次数的。 ...
消费者索赔时,除了三包凭证以外,不能要求客户提供其他文件,如维修保养记录(与质量问题相关的除外)等。 ...
汽车三包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这里的完成修理之时是指“交车时间”,不是“完工时间”。完工时间有多种理解,但主要是指修理工作的“完工...
消费者保存修理记录不仅有利于随时掌握自己车辆的维修情况和车辆状况,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可根据维修记录中的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掌握汽车具体维修情况,保证汽车故障得到有效解决,保障行车安全;依据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交通费用补偿金额等...
汽车三包规定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是进行三包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修理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